民间借贷利率 法律保护的界限是多少?
读者张先生:去年我向朋友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4%。此后我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但未归还本金。最近两个月,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我拖欠了两个月的利息,并且和朋友的关系恶化,朋友将我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请问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多少,我能否要求对方将我之前支付的超出上限的部分返还给我?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文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年利率低于或等于24%的(即月息不超过2分),法院一律支持;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部分(即月息2分到3分的部分),若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反悔欲取回,法院不会支持,若借款人未支付而出借人诉至法院主张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年利率超过36%的(即月息超过3分),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会得到法院支持。 张先生与朋友的借贷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4%,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张先生已支付利息的部分,法律只保护每月3%范围以内的部分,超过部分其朋友应当返还;张先生未支付的利息,法律只保护每月2%,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记者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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