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论坛 发表于 2016-12-28 23:18:05

【财富讲坛】高净值人士应注意保险在股权传承中的价值!



摘要:合伙创业中,几乎每个人都做好了面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起伏变化的准备,但很少人会先想到还有一个巨大的“隐藏风险”:合作伙伴的人身意外风险。加入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不幸突然发生意外,您想好了该怎样应对才能让公司经营继续正常运转吗?面对股东家里一群人您会不会觉得焦头烂额?人寿保险又能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什么样的功效呢?

股东互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困境。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概况:
合伙人意外离世,继承人接盘公司陷僵局
 
建立公司
刘、关、张三位“桃园三结义”,创建了“戎马”贸易公司,公司在三位创始人的努力下发展迅速,转眼成为了当地贸易公司中的佼佼者。但是让所有人措手不及的是,三人中最年轻的张总在十一自驾游的过程中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后撒手人寰。


股东离世,矛盾激烈
张总在企业中占股50%,最后年轻的张太太继承了张总的全部股权,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让另外两位股东刘总和关总没有想到的是,张太太成为股东后,不仅能力太弱,根本无法履行正常的公司管理职能,而且经常猜忌另外两位老总算计自己,所以三人渐渐产生嫌隙,最后竟然演变成公开“对撕”,企业经营因为三位股东之间日益激烈的矛盾而陷入僵局。
 
缺乏信任,股权不能合理传承
公司一天天衰败下去,刘总和关总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此时,没想到张太太突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让另外两位老总出全资回购自己手里的股权,自己全身而退享福去。无奈的是,虽然这两位老总都愿意回购,但此时因资金紧张却难以全额现金出资。他们提出分期付款,张太太怕二人食言,坚持要两位老总必须全额出资回购,这又让三人陷入了无尽的苦恼……
 
相关分析:
企业股权传承面临的麻烦
 
公司治理僵局正是企业陷入困境、走向衰败的开端,上述案例中,张总去世后,三位老总之间本就缺乏合作基础,在矛盾中又彻底丧失了信任,发展到最后,公司不仅不能创造利润,反而变成吞噬财富的漩涡。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成立公司肯定少不了股东出资,但同时也不是谁都可以做股东,因为人合性要求创业伙伴志同道合。本案中,虽然张总与另外两位兄弟能够同舟共济,但张太太却显然很难与另外两位老总和谐相处。
 
共同创业是建立在相互欣赏和信任基础上的,一旦合作伙伴意外离世,其继承人多半只能继承股权,而不能继承合作伙伴间的“信任”,继承人也难以继承前股东的企业管理能力。失去互相信任后,谈共同创业和守业据无比艰难,正因为如此,企业股权传承应当早做安排。
 
解决策略:
如何既顺利传承企业,又照顾好股东家人
 
我们可以看到,原有的三位股东的经营理念是一致的,因为张太太的加入使得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分歧,最后出现公司治理僵局,面临解散。如果相当多的企业合伙人达成共识,某一位投资合伙人同意在他去世后家人不继承股权,那么,通过这种提前建立股东意外离世股权安排的方法,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在中国,这种方法最成熟的模式就是股东互保。中国本土股东互保理念和操作模式,是目前能够解决上述困境的最可行方式。
 
如果说2013年时中国民事信托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保险金信托元年。可喜的是,在中国这片沃土上,我国的民事家庭信托和民事保险金信托都得以快速发展。其实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运用中国本土保险金信托方式予以解决。
 
以本案为例,由其中一位老总自己为自己投保一份大额终身寿险,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然,这份终身寿险的保费是由愿意日后“接盘”的其他合伙人出资,这份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这位老总的继承人。信托合同约定,继承人获得信托受益的前提,是把应该继承之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保费出资人)。但如受益人拒绝将股权给付保费出资人,那么该信托受益人变更为保费出资股东,这就是充分利用人寿保险及信托组合优势实现的股东互保模式。当然,这中间还需要签订一系列的法律契约。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充分利用了保险的杠杆倍率,节约了成本;第二,保障了企业的人合性;第三,保障了继承人及时获得一大笔补偿金,解决生活保障问题;第四,保障了企业免受股东离世的继承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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