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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在宏观经济下行和降息预期增大的背景下。作为普通居民,如何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国寿鑫如意(白金版)组合计划采用即交即领年金保险捆绑万能保险,生存保险金、年金、满期保险金免费转入万能账户。强强联合,实现财富稳步增长,让您畅享高品质的金色人生! 【投保举例】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同时投保了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和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选择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5年交,年交100,000元保险费,年金开始领取日为年满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并与本公司约定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产生的每笔生存保险金、年金以及满期保险金作为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自动转入个人账户。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其他保单信息如下: 鑫如意(白金版)基本保险利益演示图 【产品特色】
一份投入 领取终身客户只要同时投保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以下简称为鑫如意(白金版))和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为金账户),在鑫如意(白金版)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同意将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转入金账户,实现定期的鑫如意(白金版)与终身的金账户相结合,只要万能账户金额符合公司规定,可以一直领取至终身。 两次增值 双份借款客户同时投保鑫如意(白金版)和金账户,在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投保人的情况下,客户可以将鑫如意(白金版)生存保险金、年金及满期保险金转入金账户,实现资金两次增值;同时客户享有鑫如意(白金版)保单借款和金账户保单借款,不影响原来产品的收益情况,满足资金周转的需求。 多样规划 灵活领取客户可在保险期间内,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应急、医疗、教育、养老等个人需求从个人账户灵活支取,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万能终身 财富传承鑫如意(白金版)80周岁保险期满,若被保险人生存,满期保险金进入金账户,根据客户需要实现财富保全与资产传承,财富管理,称“鑫”如意。
附录: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
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0%,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年金 自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下列约定给付年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年金为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增加。 三、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合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保险责任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若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且被保险人生存,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向本公司申请生存保险金,本公司按照申请的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申请的生存保险金不得超过申请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时,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累计领取的生存保险金两者之和的105%; 2.合同个人账户价值。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再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猝死;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 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五、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六、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七、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本简介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利益条款》、《国寿金账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保险基本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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