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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讲坛】高净值人士应注意保险在股权传承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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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8 23:18: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合伙创业中,几乎每个人都做好了面对市场和宏观经济起伏变化的准备,但很少人会先想到还有一个巨大的“隐藏风险”:合作伙伴的人身意外风险。加入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不幸突然发生意外,您想好了该怎样应对才能让公司经营继续正常运转吗?面对股东家里一群人您会不会觉得焦头烂额?人寿保险又能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什么样的功效呢?

股东互保,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上述困境。下面先看一个案例。
 
案例概况:
合伙人意外离世,继承人接盘公司陷僵局

 

建立公司

刘、关、张三位“桃园三结义”,创建了“戎马”贸易公司,公司在三位创始人的努力下发展迅速,转眼成为了当地贸易公司中的佼佼者。但是让所有人措手不及的是,三人中最年轻的张总在十一自驾游的过程中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最后撒手人寰


股东离世,矛盾激烈

张总在企业中占股50%,最后年轻的张太太继承了张总的全部股权,并依法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让另外两位股东刘总和关总没有想到的是,张太太成为股东后,不仅能力太弱,根本无法履行正常的公司管理职能,而且经常猜忌另外两位老总算计自己,所以三人渐渐产生嫌隙,最后竟然演变成公开“对撕”,企业经营因为三位股东之间日益激烈的矛盾而陷入僵局
 
缺乏信任,股权不能合理传承

公司一天天衰败下去,刘总和关总看在眼里,急在心上。此时,没想到张太太突然主动提出解决办法:让另外两位老总出全资回购自己手里的股权,自己全身而退享福去。无奈的是,虽然这两位老总都愿意回购,但此时因资金紧张却难以全额现金出资。他们提出分期付款,张太太怕二人食言,坚持要两位老总必须全额出资回购,这又让三人陷入了无尽的苦恼……
 
相关分析:
企业股权传承面临的麻烦

 
公司治理僵局正是企业陷入困境、走向衰败的开端,上述案例中,张总去世后,三位老总之间本就缺乏合作基础,在矛盾中又彻底丧失了信任,发展到最后,公司不仅不能创造利润,反而变成吞噬财富的漩涡。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成立公司肯定少不了股东出资,但同时也不是谁都可以做股东,因为人合性要求创业伙伴志同道合。本案中,虽然张总与另外两位兄弟能够同舟共济,但张太太却显然很难与另外两位老总和谐相处。
 
共同创业是建立在相互欣赏和信任基础上的,一旦合作伙伴意外离世,其继承人多半只能继承股权,而不能继承合作伙伴间的“信任”,继承人也难以继承前股东的企业管理能力。失去互相信任后,谈共同创业和守业据无比艰难,正因为如此,企业股权传承应当早做安排。
 
解决策略:
如何既顺利传承企业,又照顾好股东家人

 

我们可以看到,原有的三位股东的经营理念是一致的,因为张太太的加入使得经营理念发生严重分歧,最后出现公司治理僵局,面临解散。如果相当多的企业合伙人达成共识,某一位投资合伙人同意在他去世后家人不继承股权,那么,通过这种提前建立股东意外离世股权安排的方法,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在中国,这种方法最成熟的模式就是股东互保。中国本土股东互保理念和操作模式,是目前能够解决上述困境的最可行方式。
 
如果说2013年时中国民事信托元年,那么2014年就是中国保险金信托元年。可喜的是,在中国这片沃土上,我国的民事家庭信托和民事保险金信托都得以快速发展。其实上述案例中的问题,我们就可以运用中国本土保险金信托方式予以解决
 
以本案为例,由其中一位老总自己为自己投保一份大额终身寿险,同时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当然,这份终身寿险的保费是由愿意日后“接盘”的其他合伙人出资,这份终身寿险的身故受益人为信托公司,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这位老总的继承人。信托合同约定,继承人获得信托受益的前提,是把应该继承之股权无偿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保费出资人)。但如受益人拒绝将股权给付保费出资人,那么该信托受益人变更为保费出资股东这就是充分利用人寿保险及信托组合优势实现的股东互保模式当然,这中间还需要签订一系列的法律契约。
 
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充分利用了保险的杠杆倍率,节约了成本;第二,保障了企业的人合性;第三,保障了继承人及时获得一大笔补偿金,解决生活保障问题;第四,保障了企业免受股东离世的继承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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