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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真的懂个人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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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4 17: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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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网络


有位企业家朋友曾经问我:“我们每一个人和国家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经济学上是存在共识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与国家的唯一关系是税收关系。也就是我们每一个人通过劳动缴纳税收,而国家因此承担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

 

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对于纳税人来说,应该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遵守税法,这也叫作纳税人意识。那对于国家来说,究竟是应该多征税还是应该少征税呢?

 

有个概念叫作“拉弗曲线”,它描绘的是政府的税收收入与税率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提高税率能增加政府税收。但税率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再提高税率反而会导致政府税收减少。


案例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广州一男子瞒报个税超1亿元 查补税额创最高纪录》,据某地税稽查局一名参与办案的工作人员介绍,该案的被查对象郭某近一年来一直在国外,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对该自然人立案面临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如何找到这个被查对象,让其配合检查。



为此,地税局检查组决定同时从两个途径向郭某施加压力,迫使其接受检查:


一、通过对股权的相关利益人施压,检查组对参与股权交易的7个自然人逐个进行询问调查并取得了重要证据材料;


二、通过延伸检查郭某的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施压,其中包括郭某夫妇投资某商业银行的股权情况。经过一轮隔空较量后,郭某迫于压力,最终委派全权代理人到税务局接受调查,配合提供有关资料。


这个报道让我想起了2015年的一个判决,税务机关将一名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权转让自然人移送司法机关,定为逃税罪。这两个案例让我不禁想和我们的同行们一起谈谈个人所得税。


总的来说,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税种。


首先,从《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日起,个人所得税是依据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就一直在争论。


其次,我们要弄清个人所得税的实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遵循列举制,只有对符合11税目的所得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所得税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范围有些窄,同时只有分到个人名下的所得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难以划分清楚的所得无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检查带来的阻碍。


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相比于其他税种也是不同,这也是我看到上述案例想跟大家讨论的,我们一起看看上述税务机关的错误在哪里。





1、我们来看,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不申报应该定为逃税罪吗?什么是逃税罪呢?


根据《刑法》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纳税人作为股权转让方,是否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呢,如果没有申报的义务,那么逃税罪根本不能成立。


2、纳税义务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看,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除了满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这一条之外,都不符合自行申报的条件,也就是除了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之外,根本无需进行纳税申报,那么,如果不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能否构成逃税罪呢?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处罚?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处理。(征管法六十二条罚款2000元,严重的罚款2000-10000元)。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未进行12申报就定为逃税罪,我们的监狱会不会装不下了?



4、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税款应该谁来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也就是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税款应该由扣缴义务人人来申报,而不是纳税人申报,纳税人不需要申报,哪来的逃税罪呢?


5、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怎么办?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开头追缴税款的税务局,已经找到了扣缴义务人也就是现任股东,并未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进行相应处罚,这算不算一种失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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