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来看,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不申报应该定为逃税罪吗?什么是逃税罪呢?
根据《刑法》201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那么纳税人作为股权转让方,是否有纳税申报的义务呢,如果没有申报的义务,那么逃税罪根本不能成立。
2、纳税义务人是否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 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规定看,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除了满足『年所得12万元以上』这一条之外,都不符合自行申报的条件,也就是除了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之外,根本无需进行纳税申报,那么,如果不进行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能否构成逃税罪呢?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处罚?
根据国税发【2006】162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六十二条处理。(征管法六十二条罚款2000元,严重的罚款2000-10000元)。从另一方面看,如果未进行12申报就定为逃税罪,我们的监狱会不会装不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