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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华林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保险乱象”及其影响
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乱象”并不是近来有之,其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表现类别。早期的“保险乱象”表现为公司外部的一种混乱,形式比较单一,主要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产品价格之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队伍挖角之争等。眼下的“保险乱象”则是公司内部的一种混乱,表现形式相对复杂,后果影响相当严重,既有产品乱象,又有销售乱象;既有违规套费乱象,又有理赔乱象;既有资金运用乱象,又有数据造假乱象;既有股权投资乱象,又有公司治理乱象。这些“保险乱象”被人形容为长在保险市场主体上的一个“肿瘤”,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1.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匹配错位
保险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负债经营,保险经营的核心是保持承保业务与投资业务之间的相对匹配,控制负债成本和提高资产收益是保险经营的内在要求。由于“保险乱象”的长期存在,保险经营的这种匹配发生错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期限错配。一方面是“长钱短用”。由于国内金融市场缺乏大量久期长的固定收益资产,导致寿险业整体上负债期限长于资产期限,仅久期在15年以上的资产,缺口就达5.4万亿元。另一方面是“短钱长用”。部分公司为了扩大规模或应对满期给付及退保压力,大量销售实际期限较短、成本较高的高现价产品。为满足收益需求,所获取的保费往往投资于流动性较低的权益类或另类资产,蕴含着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是收益率错配。保险资金具有逆周期性,市场平均投资收益率降低时,保费收入易,保险投资难。反之,则保险投资易,保费收入难。近年来,全行业保费持续快速增长,但高收益的优质资产越来越少。如果市场可投资产收益覆盖不了资金成本,保险公司将出现利差损失。如果产品实际利率达不到客户预期,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退保压力,个别公司可能面临现金流不足的风险。
“保险乱象”不仅引起了保险业务数据的大起大落,而且造成部分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影响保险市场稳定。
2.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出现失衡
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是市场经济中始终存在的一种基本矛盾。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作为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保险市场,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支配和影响。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的矛盾,过去是、将来也是保险市场长期存在的一种现象。中国的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矛盾的特殊性在于:
首先,保险供求的“双不足”,即保险供给不足,保险需求也不足。中国保险市场经营主体面临双重压力,既要增加供给,又要激发需求。相比之下,激发保险需求显得更为迫切。经济学界一个基本共识是“短期看需求,长期看供给”。过往的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的引擎主要是增加保险供给,以此拉动保费收入总量的增加,实现保险规模的扩大。加之选择保险供给拉动发展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而是为了扩大保险的市场规模,其结果是保险市场内部结构失衡,保险供给不足,保险需求也不足。
其次,保险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
保险发展不平衡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结构不平衡。人身保险市场上的健康、意外、养老等风险保障型、长期型的保险业务发展相对不足。财产保险市场上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占比常年保持在70%以上,而那些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保险业务则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二是区域结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保险业发展的程度明显落后于东部地区。三是保险市场要素不平衡,主要表现在集中度上。2017年,排在财产保险市场前两位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全部财险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53.62%;排在人身保险市场前五位的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在全部寿险保费收入的比重高达49.15%。理论上而言,如此之高的市场集中度对保险市场的正常发展是不利的。
保险发展不充分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险服务水平不充分。反映保险服务水平的指标主要有两个:保险渗透率和保险赔付率。以保险渗透率而论,中国是33%,世界保险十强国家的平均渗透率是126%。从保险赔付率来看,目前我国的保险赔付占国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比例在5%以下,远远低于平均30%的国际保险市场赔付率水平。如何减轻国家财力负担,当是中国保险业提高保险服务水平的初心所在。二是保险创新能力不充分。保险创新能力不充分表现在虽然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自己开发的创新产品,这样的产品总量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但真正属于自主创新的产品则不多见。真正具有知识产权、自主定价、市场竞争力的保险产品更是无从谈起。中国保险市场中的许多无解的问题,比如产品同质化、竞争恶性化、市场无序化等,无不与此密切相关。三是保险风险管理不充分。风险管理能力不充分表现在:一方面保险经营中长期存在的低费率、高佣金、高返还、高手续费的“一低三高”现象,导致相当数量的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已经形成不可小觑的保险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保险经营的风险意识淡薄,部分保险公司在保险经营中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前端、轻后端,重投资、轻负债等市场行为,导致保险行业的风险大量累积,对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威胁。
保险市场的空前失序和严重失衡,不仅引起了保险管理者的关注,而且引起了保险经营者的焦虑。
二、“保险乱象”存在原因
任何一种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原因,保险也不例外。梳理“保险乱象”不难发现,导致“保险乱象”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外部环境变化的原因,也有保险市场内部矛盾的原因等。概括而言,我国保险业出现乱象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四个方面。 1. 有限的保险经验
保险是一种舶来品。尽管文献记载的中国保险有200多年的历史,但真正作为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一种损失补偿机制,用于人生过程中生、老、病、死、残的一种健康管理方式,则是改革开放后的事情,实践经验的时间不到40年。1979年至今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有效经验期,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摸着行走”,其行为方式就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这样的市场行为方式因成本太高而被迫放弃。第二阶段是“跟着行走”,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开始,外资保险公司或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被视为中国保险业的老师。学生围着老师转,老师教什么,学生学什么;老师怎么教,学生怎么做,成了这个阶段保险人的“当然思维”。后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令一些世界著名的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一夜之间轰然倒下,老师的话失去灵验,学生一时茫然,不知所措。第三阶段是“自个行走”阶段。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启示中国保险人,今后的路需要自己来选择。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自个行走”的保险业发展经历,是从国际金融危机后开始的,有效的保险实践经验时间只有短短的10年。
无独有偶,正是这个10年,发生了历史上最为严重的“保险乱象”。与其说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不如说它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保险经历的有限性决定了保险经验的局限性。保险是一种看似简单、实为复杂的客观事物。在10年里读懂500年的保险历史,看透500年的保险真谛,是一件颇有难度的事情。当年的英国学生为了获得一个保险文凭,需要花费学习生涯中的7年时光,可想而知隐藏保险其中的知识之广泛,技术之精深,理论之博大。
2. 片面的保险认知
国人对保险具有什么样的认知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将影响甚至决定我们国家保险市场未来的走向。这里所说的认知水平,不仅是指社会对保险的经营和宣导的管理能力,同时是指在上述管理能力背后的价值判断及其取向,而这些判断和取向往往又与国家的社会发展阶段联系在一起。人们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有时难以完全超越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从而增加了认知的难度。提升全社会对保险的认知水准,既需要时间和耐心,也需要努力和智慧。保险大道,简而言之就是敬天惜命。敬天者,尊重自然规律也;惜命者,珍惜人的生命也。然而这个容易被人接受的道理在实践中常常被人误读,出现片面的保险认知。
片面的保险认知在保险供给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保险业的功能被人为地缩小。保险的功能就是融通资金,这样的认知,在金融保险界决不是个别现象。保险业作为一个发现风险、经营风险、管理风险的行业,其基本功能不是融通资金,而是集散风险、控制风险。在一定意义上说,集散风险、控制风险是保险经营的目的,融通资金是保险经营的手段,两者不可本末倒置。
另一方面,保险人的作用被人为的放大。有人送给中国保险人一个外号叫“保大胆”,意思是说,有些保险人的胆子太大,不计风险,盲目承保的一种现象。在中国,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管何样的投保标的,也不管自己的实力有多大,均可答应承保,来者不拒,一口吃下,大有“过了嗓子不怕烫”的味道。这种现象在其他成熟国家的保险市场上是不多见的。
保险人被人为放大的现象,在保险市场中随处可见。一个从未接触过保险的人,经过三五天的培训就上街卖保险,自称保险理财师;一个刚刚通过保险中介资格考试的人,立马称自己是“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估师”。殊不知,时至今日,具备条件、敢于自称“保险经纪人”或“保险公估师”的人全世界也不过几千或几万人而已。假如中国800万人的保险从业者都如此称呼,岂不让人啼笑皆非。除此之外,那些通过高管资格考试的人,不一定能够得心应手地经营企业,那些取得精算师资格考试的人,不一定可以在保险市场呼风唤雨。如果我们不承认这样的现实,其实也是缺乏保险认知的一种表现。人类在认识大自然面前还是小学生,人类在认识生命过程中,还有很长的路没有走。
3. 难解的保险怪圈
长期以来,中国的保险经营始终没有跳出一个“怪圈”。一方面,由于保险难卖,因此花费高佣金;由于存在高佣金,因此保险价格居高不下;由于保险价格太贵,因此导致保险难卖。另一方面,因为保险难卖,所以发生保险人销售误导;因为保险人销售误导,所以投保人觉得上当受骗;因为保险消费者害怕上当受骗,所以不愿意购买保险;因为消费者不愿意购买保险,所以导致保险难卖。 如何走出一个又一个的保险怪圈?焦点在于“保险难卖”。保险之所以难卖,因为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在于:第一,它不是一种生理必需的商品;第二,它不是一种购买之后即刻体验消费的商品;第三,它不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商品。保险在满足人们风险保障需求的问题上是有条件的,其中包括风险的客观存在和一定的购买实力。
保险特殊性的客观存在,一方面降低了保险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另一方面又增加了保险经营者的销售难度。在一定意义上而言,“保险难卖”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解决这样的问题,既需要保险经营者改变经营模式,又需要保险消费者提升对保险的认知。
4. 颠倒的经营管理关系
不论是企业还是行业,其经营都离不开两个维度,一个是经营,一个是管理。但是,我们的保险教科书将这两个范畴集合到一起,称为“保险经营管理”。在保险实践中,为数众多的保险经营者和保险管理者也将保险经营视为保险管理。这种理念上的偏差,一方面导致了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之间的界限模糊,以管理代替经营。另一方面,导致了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之间的关系颠倒,重管理、轻经营。纵观中国保险市场,大到一个保险公司的总裁,小到一个保险公司的外勤业务主管,其工作的重心不是与保险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而是与保险业务间接相关的管理。
其实,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是属于范畴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经营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保险管理属于组织协调范畴;保险经营通常属于实体形态,最终体现在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上,保险管理通常属于非实体形态,最终体现在环境氛围和文化认同上;保险经营是以客户为中心,代表着经营者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保险管理是以员工为中心,代表着管理者与员工或员工之间的互动;保险经营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效益——增加利润,保险管理的目的主要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如果不加以区分,将保险经营视为保险管理,甚至以“保险管理”替代“保险经营”,势必出现“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乱”的“保险乱象”。
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乱象问题,需要理顺保险经营与保险管理的关系,遵守保险经营大于保险管理的规律,回归保险管理服务保险经营的本源。
(本文原刊于《金融监管研究》,本刊有删节。本文已获授权。作者魏华林为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保险经济研究所所长,原中国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本文转载于《保险文化》2018年10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