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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到保险:“泰国杀妻骗保案”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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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31 14:3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地时间12月24日10时,“泰国杀妻骗保案”被告人,天津男子张某凡被泰国普吉府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逝者安息,被告人也已接受法律的制裁。

对于这个案件的报道,相信大家已经看了很多了,小七不再赘述。

今天仅从案件和新闻里涉及的法律和保险常识,为大家做一个梳理。


1、中泰两国的管辖权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管辖原则,分别是: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

一个中国公民在国外杀害了另一个中国公民,中国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该案进行立案管辖。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除了中国,泰国对该案也有管辖权:

主要基于属地管辖原则,杀妻地在泰国。

由于泰国没有死刑,而受害者家属不满意无期徒刑的判决。

那么,就牵涉出第二个问题:引渡


2、中泰两国引渡条约情况

引渡是一个国家根据条约或者个案安排,向另一个国家提出请求,将在该国境内受到刑事犯罪指控或者被判刑的人员移交给本国的行为。

早在1993年,中泰两国就已经签署了引渡条约。

并且本案已经具备了向泰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法律根据和事实依据


3、为什么中国没将嫌疑人引渡回国?

前文已经说过,中泰双方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所以,如果泰国方面认为他们应当对嫌疑人张某提起诉讼,且更为合适的话,泰国是可以拒绝中方引渡请求的。  

从案件实际情况看,杀妻骗保犯罪行为发生在泰国,泰国警方依据属地管辖权已经立案、调查取证,且已将犯罪嫌疑人羁押。

一旦泰国警方认为应当对张某提起诉讼,那么他们是可以拒绝中方提出的引渡请求。

另外,中国警方是以涉嫌诈骗进行立案的,而泰国警方是以谋杀罪名拘捕的张某。

如果用涉嫌诈骗罪名提出引渡请求,由于这两个犯罪在泰国的量刑差异巨大,这也会是影响泰国作出是否引渡决定的重要考虑因素。


4、关于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也就是俗称的"骗保"。

我国《刑法》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就涉嫌通过"制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金,且数额较大。

当然,更常见的骗保,发生在车险领域。

强宁汽车维修厂是南京市和燕路上一家大型汽修厂。2017年至2019年3月,该厂报理赔事故1674起,案值达1293万元。经公安大数据比对,大量事故存在人为制造和骗保嫌疑。最为荒唐的是,该汽修厂附近一家酒店地下停车场的一根柱子,在2年零3个月的时间里,被该厂修理、交易的不同车辆碰擦多达54次。

真是堪称奇葩。


5、保险公司是如何避免骗保的?

首先,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事前预防:

(1)限制保额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银保监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对儿童的身故保额进行限制。

(2)约定免责条款

列出免责条款,符合条款内容的都不能获得理赔款。

比如常见的意外险就会约定这样的免责情况: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另外,意外险和健康险一般都有指定医院的条款,

在特定医院就诊发生的费用,会被明令约定为不予理赔。

这些约定的根源,一般是因为某些医院有参与骗保的历史记录。

(3)规则约定

比如网上投保定期寿险(可以简单的理解为“死了就赔钱,无论是疾病死亡、重疾死亡,还是意外死亡”),绝大部分会要求投保人与被保人必须是同一个人,也就是只能给自己投保,这就最大可能的避免了发生"杀人骗保"事件。

(4)严格核查

最后,还能通过加大理赔的核查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来减少骗保成功的可能性。


6、如何掌握名下的不知情保单?

因为这个新闻,很多读者开始担忧起自身名下不知情保单,其实大可不必慌张:

早在2018年就有便捷的工具可以供我们来查询自身名下保单。

保协在去年发布了公益性服务平台——中国保险万事通。该系统具有保单查询、权威咨询、产品展示、需求诊断、理赔指引五大特色,抛开其他功能不说,保单查询功能就能化解很多读者的莫名担忧。目前通过对应公众号和APP都能便捷的使用这些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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