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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来电咨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用共同财产为自己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储蓄性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大约5万余元,该保险尚未到期。现我与妻子打算离婚,这份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是否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引发纠纷,我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解答: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质上是在特定时间点投保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依法进行分割。 具体分割方式根据投保人是否愿意继续投保而有所不同。本案中如果李先生的妻子不愿意继续投保,可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还后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李先生的妻子愿意继续投保,由于保险合同未解除,不能退回保险价值,但因该保险单现金价值在离婚时是可以确定的,则妻子应当将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分给李先生。 因此,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储蓄性人寿保险,在离婚时其保险单现金价值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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