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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媒体报道,岛内一名黎姓男子赴长滩岛游玩却溺毙身亡,黎男的父母亲伤心办理后事,却发现儿子的意外险受益人,竟是同团成员的儿子,与黎家完全没有血缘关系。黎男的父母上法院向新光人寿请求给付2000万元(新台币,下同)保险金。新光人寿认为,黎男的死因恐非意外而是他杀,受益人是谁有疑虑,保险契约应无效。不过法官认为,保险契约还是有效,且即便为他杀,也是突发事故符合“意外”要件,判决保险公司应依约给付。 根据判决,黎姓男子于2016年4月24日赴长滩岛旅游,同团成员有傅姓及任姓男子等一共4人。4人旅行平安险、意外与伤残保险交由傅姓男子向新光人寿办理,保险赔付额每人2000万元。 但没想到,黎姓男子在抵达长滩岛后2天,溺水死亡,黎男的父母亲在办理后事,向新光人寿查询保险金时,却发现受益人竟是完全没有血缘关系,同团成员任姓男子的儿子。 黎男父母亲认为,是代办的傅姓男子未经黎男同意,将受益人写成别人家的孩子。而任男与妻子都在事发后,签属“放弃同意书”,明确表达放弃相关权利,因此2000万元保险金受益人应是黎男的父母亲,请求新光人寿应给付。 不过新光人寿认为,傅姓男子未经黎男同意设定受益人,依岛内《保险法》规定,契约应无效。纵使契约有效,菲律宾官方或台湾刑事单位尚未针对黎男的死因进行调查、解剖,死亡证明并没有证明力。且黎男的父母也对傅姓、任姓男子等人提起杀人及诈欺取财未遂罪刑事告诉,可见黎男的死因恐为他杀,不符“意外”要件,因此拒绝给付。 法官则认为,保险契约为黎男本人订立,保费也由黎男支付,并提供个人资料,依据傅姓男子的说法,他收齐4人的保费和资料后,便交给新光人寿承办人员,显见傅男仅负责代为申请及转交保费,难认有替私自替黎男投保、自己设立受益人的状况,契约也并非无效,只能说是黎男没有指定受益人。 而依岛内《保险法》规定,2000万保险金为黎男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也就是黎男的父母。且黎男是否为意外死亡,黎男父母已尽举证责任,新光人寿未提出反证,即便真为他杀,对死者来说依旧属于外来变化导致的突发事故,符合“意外”要件。因此裁定新光人寿应给付2000万元保险金,全案可上诉。 (编辑 施蒙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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